法庭:姦女編劇搶手機 巴漢監6年半

【本報訊】案底纍纍的巴基斯坦裔綜援漢去年在深水埗的大廈後樓梯,強姦一名居於上址的女編劇,並奪去其手機。巴漢早前在高院承認強姦和盜竊兩罪,法官昨判刑時透露,女事主當晚感到極度恐懼、無助和焦慮,之後更不敢返回原來居所,更有嚴重創傷後遺症,包括對性事感到恐懼,而創傷將會漫長持久;加上案中有其他多項加刑理由,故把強姦罪的刑期增加百分之八十。基於被告認罪,在酌量扣減後,兩罪共判監禁六年半。

涉案卅六歲被告Shahid Imran-younas,持有香港身份證。他被控在去年九月十五日強姦當時廿八歲女事主及偷去其手機。案情指,女事主當晚凌晨返家後,發現遺失了頭箍,她在所住的大廈外尋回後,順道在街上吸煙,被告當時走近向她索煙被拒。當女事主拉開大廈閘門準備回家時,被告從後把她拉到後樓梯,奪去其手機和強吻她,她為免被強姦,曾主動替被告口交,但最終仍遭強姦。警方事後憑現場留下的掌印鎖定被告的身份,兩日後將他拘捕。

案底纍纍 出獄半年再犯案

法官判決指,被告闖入私人大廈內犯案,粗暴對待事主,期間亦沒有用安全套,又在她面前自瀆,上述都是加刑因素,故其強姦罪的量刑基準由五年加至九年。至於盜竊罪也有加刑理由,被告曾三次犯盜竊,分別被判罰款、感化和監禁三個月;被告早前再因爆竊被判監三年三個月,案發前不足半年才刑滿出獄,故把盜竊罪的量刑基準由十二個月加到十五個月。強姦和盜竊是兩件分開的罪行,故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基於被告認罪,兩罪共判監六年半。

案件編號:HCCC 153/2018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