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何志平行賄未遂仍違法

【本報綜合報道】香港前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涉嫌在美國紐約賄賂非洲官員案,控方近日向法院提交用於引導陪審團的文件。文件羅列何志平被控的八條控罪及其要素,並指即使被告行賄目的未實現,仍屬於串謀違反《海外反腐敗法》。

何志平被控一項串謀違反《海外反腐敗法》、四項違反《海外反腐敗法》、一項串謀洗錢、兩項洗錢的罪名。控方在文件中強調,即使行賄目的未能實現,合謀犯罪仍會威脅公眾安全和福利,並增加特定犯罪企業成功的可能性;只要一個人基於商業目的,向外國官員提議、承諾、授權或是直接向該官員支付金錢或任何報酬,都屬於犯罪。

何志平被控五項涉及《海外反腐敗法》的罪名,每項的最高刑罰為五年監禁及三年監外看管(Supervised Release)。至於三項涉及洗錢的罪名,每項的最高刑罰為二十年監禁及三年監外看管。其他控罪則只罰款。若果所有控罪成立及刑期分期執行的話,何志平面臨最高監禁八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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