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平被控一項串謀違反《海外反腐敗法》、四項違反《海外反腐敗法》、一項串謀洗錢、兩項洗錢的罪名。控方在文件中強調,即使行賄目的未能實現,合謀犯罪仍會威脅公眾安全和福利,並增加特定犯罪企業成功的可能性;只要一個人基於商業目的,向外國官員提議、承諾、授權或是直接向該官員支付金錢或任何報酬,都屬於犯罪。
何志平被控五項涉及《海外反腐敗法》的罪名,每項的最高刑罰為五年監禁及三年監外看管(Supervised Release)。至於三項涉及洗錢的罪名,每項的最高刑罰為二十年監禁及三年監外看管。其他控罪則只罰款。若果所有控罪成立及刑期分期執行的話,何志平面臨最高監禁八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