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方前年八月在屯門稔灣一帶截獲九名南亞「人蛇」,以及三名持「行街紙」的巴基斯坦男子。三名巴漢被指乘的士到場接載「人蛇」出巿區,三人去年在區院被裁定「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罪,分別判囚卅二及四十三個月。三人早前向高院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其中兩人獲批許可,上訴庭昨日頒下判詞解釋。
本案三名被告Khalid Mansoor、Sarfraz及Jawad Hussain,均是在港提出酷刑聲請而獲准留港,上訴庭在本周一決定受理 Mansoor和Hussain二人的定罪上訴,但不受理在原審時認罪的Sarfraz之減刑上訴。上訴庭判詞昨解釋,其實是完全不接納三人所提出之上訴理據;但留意到Sarfraz雖認罪,惟他無法就案情與控方達成共識,最終是要開庭聽取證人作供,由原審法官就其案情作裁斷,而此部分審訊與另兩被告同進行。
上訴庭在閱讀原審裁決書後,認為原審法官在裁定另外兩名被告罪成時,或有受Sarfraz審訊的證供影響。認為此點有可爭議之處,為處理爭議,遂向該兩名被告批出上訴許可。上訴聆訊將排期處理。
案件編號:CACC 381/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