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於去年七月一日升旗禮舉行期間,遊行至金紫荊廣場示威,途中遭其他示威者包圍及襲擊,結果警員將他拉上警車並鎖上手銬帶走。黃事後認為警方行為屬襲擊和非法禁錮,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警隊索償四萬五千元,但審裁官今年七月裁定其指控不成立,撤銷申索並下令他要付警方訟費八千零六十二元。黃早前向高院原訟庭申請許可,就審裁處的判決上訴,法官延至昨日頒發書面判詞,拒絕向他批出上訴許可。
黃之鋒提出的三項上訴理據,分別指原審審裁官不應判警方有權在沒有拘捕之下用手銬鎖人、審裁官不應判他當時的行為破壞社會安寧,以及指審裁官不應裁定警方有理據在整個車程都鎖住他。
不過,高院法官昨在判詞中指,就警方有無權不作拘捕就鎖人的問題,黃的律師對案例理解錯誤;至於另兩項論據,則涉及原審審裁官對案情的事實裁斷,上訴庭無從質疑。法官鑑於黃的所有上訴理據均無可議之處,拒絕發出上訴許可。黃之鋒昨日親自到庭索取判詞,他稱對判決感到遺憾。
案件編號:HCSA 29/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