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涉姦任律師女友

五十八歲已婚商人,與年輕廿五載的女律師相戀及同居,惟其後情海翻波,商人懷疑女友有第三者,一六年涉出手襲擊女友及逼她口交,兩個月後又涉掌摑及強姦她。被告昨於高院否認普通襲擊、非禮及強姦三罪,控方傳召事主於屏風下作供,期間她情緒激動數度痛哭,需休庭讓她休息。事主披露與陳相戀時,二人均已婚,又透露分三次借出七十萬元予被告。

被告陳偉強,被控於一六年四月卅日襲擊及非禮現年卅三歲的事主X,並被控於同年六月廿九日強姦X。X開始作供時因說話「太細聲」,法官着她坐前些,惟她說不想見到被告,但法官指讓被告見到她是其權利,故X亦有坐前。X指於○九年仍讀書時曾在被告開設的婚紗攝影公司做兼職,工作一年便離開。她指被告曾追求她,但她沒興趣,其後他們間中聯絡,X知道被告已婚且有兩女一子。

相戀時俱已婚 生意上合作

X於一一年取得執業律師資格,被告從事地產,並向X稱要找律師合作,並協助X轉往元朗一律師樓工作。一三年X婚姻亮紅燈,兩人終成為情侶,翌年被告鼓勵下她在一地舖開設律師樓,被告掛名任經理。X指一五年初與丈夫離婚,租住粉嶺一單位,被告不時留宿,她認為二人當時不算同居,因被告另有住處。

欠事主70萬 屢次動粗爭執

X稱其後與被告關係轉差,被告得知X與前夫離婚後賣樓,遂問X借錢,X分三次借出七十萬元,但被告一直沒有還款,她曾提分手不果。她又指,被告下屬等亦曾到她的律師樓指控被告欠薪等,要X代還,令她感驚慌,其後她亦解除被告經理之職。

據控方陳詞,X一四年參加內地一交流團認識蕭姓男子並保持聯絡,被告醋意大發。一六年四月廿九日晚,蕭到X住所交收文件及逗留至深夜,離開時撞到被告,雙方爭吵,X提分手但被告情緒激動,捉着X的頭及手,並撼她的頭向房門,X哭叫被告才停手。至早上X欲離開時,被告扯她到衣帽間逼她口交。其後被告不斷「氹」X,又指分手後會「搞」蕭,X遂原諒被告。

兩個月後被告與X搬到大埔,但二人感情不穩。六月廿八日被告要求與X性交遭拒,二人再為第三者爭執。翌早被告再與X爭執,強脫X褲子及掌摑她,再逼她口交及強姦她,被告一邊說:「我原諒你。」X則有大哭。X約蕭見面,並到沙田萬怡酒店租房暫住,其後被告到酒店要求見X,X報警後被告離開。X與父母商量後於今年七月三日報警,被告兩日後被捕。

案件編號:HCCC 3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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