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9裝甲車運星洲案船長公司不認罪

香港海關前年在葵涌貨櫃碼頭一艘過境貨輪上,發現九輛未有申報的「八輪裝甲車」,惟當中的貨運文件均只列明是「車輛」,託運人是台灣國防部軍備局,經廈門及香港再航運往新加坡,交由該國的國防部收貨。負責運送的船公司及貨輪船長因此惹上官非,被控一項並非根據及按照許可證的規定而輸入戰略物品罪,他們不認罪,案件昨於區域法院開審。

兩名被告分別是新加坡註冊船公司APL CO. PTE LIMITED,以及船長潘學軍(四十歲),控罪指他們於一六年十一月廿三日,在港並非根據及按照工業貿易署署長所發出的進口許可證,而輸入九輛屬軍用而特別設計及改裝的地面車輛,而有關車輛屬《進出口(戰略物品)規列》附表中所指明的物品。

水陸兩用 僅列「車輛」

控方開案詞指,案中的貨櫃船APL Qatar於新加坡登記,該船於一六年十一月廿三日進入香港,並停泊在葵涌貨櫃碼頭。海關人員於同日中午上船作常規貨物檢查,發現甲板上放着一個用厚帆布包着的龐然大物,後證實是一輛裝甲車,惟該船呈交貨物的清單中,均沒有提及有「軍車」。被告公司應海關要求再提供另一份進口艙單,當中亦只列明貨物是「車輛」。海關根據艙單,發現船上還有另外八輛裝甲車,是於一六年十一月廿日在台灣高雄裝上涉案貨船。全都未獲進口許可證。

警方軍火專家確認,涉案裝甲車是水陸兩用,可抵抗地雷爆炸、可安裝武器及武器偵測系統,車上亦配備了六個煙霧彈發射器及兩個水力噴射器,屬法例中列明的戰略物品。

而根據被告公司提供資料,九架軍車總值二千五百廿萬新加坡元(約一億三千六百多萬港元)。在海關完成調查後,該批軍車已於去年一月運回新加坡。由於控辯雙方仍需時處理文件及法律問題,案件周一續審。

案件編號:DCCC 44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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