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分兩案起訴二人。在首案,被告張愛和(卅六歲),為力新清潔有限公司前任清潔管工,而該公司是何文田一商場的清潔服務承辦商。張被控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控罪指被告涉嫌於去年十月十六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從一名女子接受一千四百元賄款,以確保她可留任該崗位。
佯稱女工未能操作機器 須退還薪金
在另一案件,曾紀德(五十四歲),為力新清潔管工,被控一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控罪指被告涉嫌於去年七月廿八日至九月七日期間,向該名獲力新以月薪九千三百元聘用的清潔女工,偽稱因她未能操作地板打蠟機,而要退還部分月薪,意圖詐騙而誘使該女子向他支付一筆二千三百九十元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