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印傭來港工作期間因偷竊而判監,服刑完畢後理應要作遣返,惟她提出酷刑聲請,理據一個接一個,包括指自己在港偷情後懷孕,擔心返家鄉會被丈夫傷害、以及丈夫假借她名義借錢等,七年來一直可以留港。雖然之前入境處、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和高院原訟庭均已拒絕她的申請,惟她再上訴。高院上訴庭昨判決時認為上訴委員會有可能「漏招」,故判她上訴得直,准她司法覆核挑戰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上訴人Hidayah於○九年六月來港做家傭,惟她一一年十一月因偷竊被捕,即日被提早終止僱傭合約,之後被判罪成和判囚四星期,她在服刑時提出酷刑聲請,至今仍留港。
她早前上訴時再提出新理由,聲稱已懷了在港情夫的骨肉,返國後會遭其家人和社會迫害。上訴庭雖否決其新理由,但指上訴委員會在駁回她的上訴時,可能未有提供足夠的理由,因此判她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CACV 160/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