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警司朱經緯在二○一四年佔領行動期間,於旺角執勤時揮警棍襲擊男途人,他於去年底受審後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判監三個月,但獲准保釋等候上訴。高院原訟庭於上月審理其上訴,朱要求推翻定罪及改判有條件釋放。原訟庭昨日判決,駁回朱的上訴,維持其定罪及原先的判刑,朱需即時收監服刑。
五十八歲上訴人朱經緯,被控於一四年十一月廿六日在彌敦道上海商業銀行外,襲擊廿八歲男事主鄭仲恒。朱經緯聞悉上訴失敗後,表現冷靜,其親友聞判時亦無特別強烈反應,法官宣讀裁決結果後,朱隨即步入羈押室,未有望向坐在公眾席的家人,之後由囚車押往監獄。
警司協會主席郭柏聰昨發表聲明,指協會對法院判決表示失望,協會將堅定不移地對朱及其家人作出支援,包括支持他作進一步上訴。朱的代表律師指要先研究判詞,始決定會否再上訴。
法官黃崇厚在判詞指,朱聲稱事發時只想控制人群及防止罪案發生,並深信當時情況要他行使武力。但法官重申,法律不容許朱使用過分武力,否則向一個只威脅要揮拳的人開槍,也會變得合理。原審裁判官錢禮裁定事主的證供可信、朱則有行使非法武力的意圖等,法官認為原審的裁斷合理,亦有充分證據支持,定罪並無不穩妥之處,因此維持定罪裁決。
至於判刑方面,法官認為本案涉及公眾利益的重要元素,判即時監禁,原則上無錯;而以判囚四個月做量刑起點,雖屬重判,但整體判刑仍屬合理範圍,原審官給予一個月減刑亦已經足夠。此外朱沒有展示真誠悔意,判社會服務令並不恰當;法官亦指就算法庭同情朱的情況,他早前亦已被收押了十六天,法庭不同意將他有條件釋放是正確的處理手法。由於判刑並非明顯過重,因此亦維持判監三個月。
法官判決時指,雖然同意朱及其同袍事發時處於非常困難時期,但在朱擊打事主前一刻,事主及其附近人群只是在行人路穩定地移動,沒有不遵從警方命令的迹象,更遑論事主的行為帶有侵略性或辱罵成分。警棍是大威力武器,朱擊打事主頸背時並非沒有用力,也非裝腔作勢,因此該次擊打對事主造成實際身體傷害。若非事主肩上搭有衣物,傷勢會更嚴重。
法官又指,本案涉及正在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務人員所作出的不法行為,奉公守法的市民有權期望這種事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否則公眾對警隊的信心將會動搖。法官又指,朱的行為辜負社會大眾對高級警務人員的合理期望,而且他在下屬面前干犯,令事件更加嚴重,亦對其下屬立下非常壞的例子。
案件編號:HCMA 70/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