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涉多次性騷擾 平機會代女僱員提告

【本報訊】女子受聘一間公司擔任私人助理,惟她指稱剛上工不久的半年內,便遭受外籍男上司一連串的性騷擾行為,包括遭對方搭膊摸腰,被問及曾否進行婚前性行為;而在一次海外公幹時,上司更問可否與她同住一間房。女子認為被冒犯,向平機會作出投訴,並由平機會昨日替她入稟區院,民事控告該男上司及受僱公司,指他們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她要求男上司作出書面道歉,另就被告一方賠償她情感傷害共六萬元。

女原告現已離職涉案公司,答辯人依次是Dinesh Arjan Mahbubani及寶島(香港)有限公司。入稟狀指,原告在一六年三月入職該公司,Dinesh則早於○九年入職,事發時是原告的上司。

原告指她剛被受僱同年三月至九月間,受到上司一連串性騷擾。原告指在上班首天,曾坐上司的車往參加會議期間,上司替她調節座位時,以上身貼近她的胸部,她感到受冒犯。之後上司在兩人同處辦公室時,常用手摸她膊頭、背及腰。原告在五月時曾向上司表示,不喜歡他觸碰。

曾被問有否試過婚前性行為

兩個月後,兩人同車時,上司問她曾否試過婚前性行為,原告覺得受冒犯而沒有回應,惟上司繼續表示他對性開放。原告認為上司當時想暗示二人可以進行性行為。同年九月,原告同意與上司同到福州公幹時,上司卻問她可否同住一間雙人房,她認為上司想藉此與她發生性行為,故拒絕。上司事後稱會訂兩間房並致歉。

原告兩日後向平機會投訴,雙方調解不果。原告對上司此一連串行為感尷尬、受辱及冒犯,更感困擾,故透過平機會向上司及有「轉承責任」的公司提出訴訟。

案件編號:DCEO 1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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