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宗民事訴訟的原告都是興銘吊船(香港)有限公司。涉及區院的入稟狀指,原告曾向被告新昌營造廠有限公司提供服務,並於前年十二月底至今年二月底,就該些服務發出七張發票給被告,但被告只支付了其中約四十九萬元,目前仍欠原告約六十萬六千元。
涉及高院的入稟狀則指,原告曾向被告新昌營造廠(亞洲)有限公司提供服務,並於去年七月至十一月就該些服務發出五張發票予被告,但被告在限期前未有還款,涉款約二百六十四萬四千元。兩宗訴訟拖欠的服務費共約三百二十五萬元。
案件編號:DCCC 3898 & HCA 2055/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