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食物環境衞生署於一三年採取行動,沒收未經食環署書面批准,便在政府土地擺放的「法輪功」橫額和展板。兩名法輪功學員就事件提出司法覆核,挑戰食環署及地政總署要規管他們的橫額展板之決定。案件今年三月在高院聆訊後,法官昨日作出判決,裁定法輪功學員勝訴。法官指食環署引述用作沒收展板的法例條文,該條文給予政府過多的酌情權,因此不合乎《人權法》與《基本法》中,限制公民自由必須「依法規定」的原則,因此下令撤銷食環署的決定,署方並要向兩名申請人支付訟費。
申請人是洪瑞峰及徐慧敏,兩人在一三年興訟後,徐於翌年去世,法庭批准由另一人潘蓮花代替徐繼續訴訟。同年稍後原訟庭拒絕受理案件,洪潘二人申請上訴獲判得直,上訴庭下令案件交由高院審理。
法官林雲浩昨於判詞表示,本案毫無疑問涉及申請人的表達自由及示威自由,若要限制他們這些自由,有關限制必須是依法所作。食環署引用的《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04A條,授權署長是否批准張貼海報,而未經批准便張貼要負刑責。法官同意此條文同樣適用於本案的橫額展板,但完全無列出市民可怎樣問准署長,及署長需依據甚麼原則作決定,因此賦權過多,超過《人權法》與《基本法》所訂之標準。
案件編號:HCAL 73/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