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執行反歧視法例的平等機會委員會再爆勞資糾紛。該會一名前總平等機會主任入稟勞資審裁處,向會方追討合約餘下的薪金超過一百三十萬元,或要求復職直至合約期滿,申索人聲稱因投訴平機會主席陳章明而遭無理解僱。平機會代表在聆訊中表示,平機會已向申索人支付合約規定的三個月代通知金,對方遭解僱是因對方工作態度不佳,與投訴陳無關,但申索人不接受此說,案件現押後至十一月再訊。
平機會已非首次爆同類糾紛,今次的申索人林小慧,在平機會工作約二十年,昨在庭上形容其工作表現及態度獲認可,從未因行為或態度問題收過書面或口頭警告,本來僱傭合約是明年約滿,但她指因對陳章明頗感不滿,曾提出投訴,今年四月,突然接獲平機會的解僱信,她堅稱被解僱是因為自己曾投訴陳章明。
平機會代表稱,合約規定,若雙方要終止,只需作三個月通知期或向對方繳付三個月的代通知金即可,該會已向林支付足夠的代通知金。至於解僱一事,平機會是基於申索人的工作態度有問題,不願與其他部門合作,林的上司於去年六月已向陳章明反映問題,強調解僱決定與林投訴陳章明無關。林不同意此說。
審裁官李家樂引述過往案例,指若合約未有列明需有合理解僱理由,雙方只要履行代通知金或通知期的規定,即可終止合約,故認為林需補交合理的法律理據,證明平機會有必要向林解釋「當事人可以接受」的合理解僱原因。平機會回應指,由於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亦涉及個人私隱,不便就該事件作出評論,但强調該會對所有員工的僱傭事宜皆按照相關法例及僱傭合約的條款行事。
主要開支來自公帑補助的平機會,近年一再發生勞資糾紛。該會前總平等機會主任束健銘二○一五年曾入稟勞資審裁處,向該會追討約八十六萬元的約滿酬金,原獲判勝訴,惟平機會向高等法院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後,束被判敗訴。束再於今年二月再向高院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