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特首曾蔭權爵士去年二月在高院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今年七月其定罪上訴被駁回,但准他由判刑廿個月減至十二個月,並需即時收監。現於赤柱監獄服刑的他,早前向上訴庭入紙提交理據,要求批出證明書讓他向終審法院「叩門」申請終審上訴許可。上訴庭昨日判決,指其申請缺乏理據,拒絕發出證明書,並下令他要向控方支付今次申請的訟費。
不過現年七十三歲的曾蔭權(下稱申請人),早前亦已入紙,向終審法院直接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故他仍有最後一次機會推翻定罪。而終院上訴許可申請的聆訊,暫時未有排期。
曾蔭權昨日並無到庭聽判決,法官表示上訴庭在前日收到其代表律師書面申請,以其健康理由,要求豁免出庭,並夾附瑪麗醫院的醫生報告作證明,上訴庭經考慮後批准申請人毋須到庭;不過庭上並無披露他的健康狀況。
法官在判詞指,申請人共提出三條問題,以證明其案件牽涉重大廣泛重要性的法律爭議,要求終院釐清。第一個問題是,如果辯方大律師在審訊陳詞時「漏招」無提及某些控罪元素,原審法官是否需要在指引陪審團時補充。上訴庭指申請人既無指控其大狀「漏招」,上訴庭亦不認為其大狀失職,此條問題令人迷惑。
第二條問題,申請人希望終院釐清「故意」隱瞞與漏報利益的定義。上訴庭回應指申請人為官多年,陪審團絕對可以斷定,申請人是自知身處利益衝突。況且申請人曾在電台節目表明,不認為自己有需要公開其私人商議,故此這條問題根本是脫離案情。
第三條問題,則涉及怎樣斷定不當行為是否「嚴重」和「貪污」,上訴庭亦指此問題與案情割裂,申請人亦無舉例指出原審指引有何錯誤,此條問題不成立。總括而言,申請人今次的申請理據欠奉,故上訴庭否決批出證明書,並下令申請人支付控方的訟費。
曾蔭權所犯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他出任行政長官期間,在考慮涉及一間廣播機構的決策時,無申報與該機構股東進行物業租賃的商議。
案件編號:CACC 55/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