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廢武功 漏洞引人試法

協和女教師以手機洩露入學試題案,高院法官彭中屏頒下判詞,認為律政司對「不誠實取用電腦」的法律理解出錯。彭官指控方在詮釋這控罪時,對於使用電腦作出「犯罪行為」,是概括於任何取用電腦的情況,惟控方這說法,可能造成很多荒謬結果。

判決結果引起極大回響,律政司在裁決後即煞停涉及「不誠實取用電腦」條例的偷拍案件。為澄清法律觀點,律政司提出終極上訴,並要求同類案件押後數個月。

現時「不誠實取用電腦」條例被控方廣泛使用,涉及偷拍、黑客攻擊、網上詐騙及網上散播煽動言論等,故被質疑條文適用範圍過廣,有機會被濫用。有法律界人士擔心,今次高院裁決將重創針對偷拍裙底等的檢控工作。

年涉數百同類案件

政府於九三年解釋立法原意為針對電腦欺詐。現時該條例已偏離原意,涉及不同類別的案件,令法網有很大的轉變,變成「百搭」條例。根據警方數字,二○一二年至一六年間,每年平均有五百至八百多宗涉及「不誠實取用電腦」的案件,拘捕人數約一百零四至一百四十三人。

過往使用「不誠實取用電腦」條例定罪的案件,不少涉及偷拍,例如:公司高層用智能手機偷拍女員工裙底、大學職員於學生宿舍偷拍女生洗澡、的士司機偷拍女乘客哺乳等案件。而基於法律條文的限制,香港刑事罪行條例中的性罪行並不包括偷拍行為,而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亦沒有加入偷拍罪行,可見香港性罪行相關的法例非常落後。

而是次裁決反映出本港缺乏針對偷窺及偷拍裙底等性罪行的法例,科技發展帶來新型罪行,如今「不誠實取用電腦」條例被廢武功,恐怕會產生法律漏洞,更多人可能以身試法,令偷拍情況愈來愈嚴重。

現時情況危急,筆者促政府盡快就法改會提出的性罪行改革及窺淫罪進行立法程序,窺淫罪應覆蓋公眾及私人地方,包括偷拍裙底等行為,並納為性罪行條文之一,及列入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以增強阻嚇力。在新法例推出前的過渡期間,政府必須加強巡邏及執法,並沿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等作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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