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前落成工廈 擬須提升消防設備

【本報訊】前年牛頭角迷你倉四級火,暴露舊式工廈的消防安全問題。保安局建議訂立新法例,規定一九八七年前落成的工廈業主及佔用人,須提升建築物的消防裝置、設備及消防安全建造的要求,估計現時全港約有一千一百幢舊式工廈受擬議新例規管,正展開為期兩個月的公眾諮詢,至今年十月八日結束,預計今年第四季向立法會提交有關條例草案。

料逾千工廈將受規管

新法例針對八七年三月一日或之前落成的工廈,用途包括工廠、工場、貨倉、倉庫、大量物品儲存處等,估計逾千工廈將受擬議新例規管。消防處處長和屋宇署署長作為執行當局,會巡查目標建築物,並向業主及佔用人發出消防安全指示,規定他們把建築物的消防安全提升至規定的標準。

保安局指,舊式建築物的消防安全標準與現行消防條例的標準有一定距離,故建議提升多項消防安全措施,包括安裝自動花灑系統、提供足夠的方向及出口指示牌、提供輔助電力供應、提供消防栓或喉轆系統、提供足夠的逃生途徑、提供耐火結構以阻止火勢蔓延和確保建築物的結構完整等。

新法例建議,業主及佔用人須在指明期限內遵辦有關消防安全指示,如沒有遵辦,而建築物可能有重大的火警風險,執行當局可向區域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佔用有關工廈或其相關部分,而不遵從禁制令者,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廿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如情況持續,可每日另處罰款二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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