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毓民掟杯案上訴 押後裁決

【本報訊】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於二○一四年七月三日的立法會特首答問大會上,向梁振英的方向掟玻璃杯,黃事後被控普通襲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前年在東區法院被判監禁兩星期。黃毓民早前向高院原訟庭上訴,法官昨開庭聽取雙方陳詞及觀看相關片段後,決定押後裁決,期間黃獲准繼續保釋等候裁決。

法官昨早甫開庭即表明,他比較關注本案案情是否構成襲擊罪在法律上有關「毆打」(亦即襲擊)的定義,由於黃毓民稱當時非有心掟杯,而梁振英在黃掟杯時似乎不知發生何事,玻璃杯亦沒碰到梁,只是之後梁稱見到玻璃杯碎片後感震驚,且事隔逾兩分鐘才拾起玻璃碎片,故是否仍符合控罪所指事主當時是正被襲擊或當刻擔心會被襲擊之定義。法官亦詢問控方過往有否案例,控方稱沒有。

法官質疑控方理據是否足夠

不過,控方指,即使梁看不見事發經過,但聽到玻璃落地破碎聲而即時震驚及查看自己有否受傷,控方認為玻璃落地當刻已符合毆打的定義。惟法官再質疑指是否足夠,並提出應否要考慮黃當時意圖及他平日的行為,特別是黃曾指他「成日搗亂立法會,擾亂議會秩序都係佢成日做慣嘅」,從而決定其行為是否足以構成普通襲擊罪,或是如黃所指只是繼續平日的行為,掟杯是意外。

沒有律師代表的黃毓民則堅稱,原審時裁判官在他沒有律師代表下,仍容許控方「結案陳詞」,是對他不公。他更認為,控方負責陳詞的是副刑事檢控專員兼資深大狀黎婉姬,是「搵條大炮來對付我,點可以搵我來同佢比」,是「蚊髀同牛髀」;不過,法官回應時指黃並非對法律全無認識,黃對相關的法律觀點有詳細陳詞和分析。

案件編號:HCMA 603/2016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