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開槍守則須先作警告

【本報訊】警隊對警務人員使用槍械有嚴格的指引,根據《警察通例》規定,警務人員可在三種情況下使用槍械,包括: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拘捕任何企圖逃避警方拘捕的人,而該人屬警務人員有理由相信剛犯了嚴重暴力罪行的人;平息騷動或暴亂。

不應瞄準致命部位

另按照指引,警員在發出口頭警告後,要視乎現場實際情況而使用不同程度武力,若不能以較溫和武力解決事件,才可使用槍械。此外警隊訓練時,亦會指示警員若要開槍阻止疑犯動武,應射向對方如軀幹等身體最大面積的部位,絕不應瞄準易致命的部位開槍,例如頭部。

若發生開槍事件而有警槍曾經發射,有關的警槍事後會被即時封存,交由槍械鑑證科搜證調查;開槍警員所屬警區的指揮官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完成初步調查,將報告交予警務處處長,以評估開槍是否合法和合理,以及判斷開槍的警員是否可繼續執勤,及佩槍執行警務工作。開槍警員一般會獲准放假數天,並獲安排面見心理醫生,評估其開槍後的心理和情緒狀況。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