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二奶「爭屍」勝訴 潘學智可葬華僑墓園

【本報訊】深圳大鵬灣華僑墓園男董事潘學智於三個月前逝世,惟他「二奶」和註冊妻子對於安葬地點有爭議,死者遺體至今仍暫存醫院殮房,事件要鬧上高院法庭解決。法官上周聽取與訟雙方就死者殯葬事宜的陳詞後,昨日裁定屬原告一方的「二奶」勝訴,授權「二奶」向東區醫院、死亡登記處和其他部門辦理手續,領取死者遺體,使死者可下葬於華僑墓園。

原告趙紹元,是死者潘學智的「二奶」,她以遺產執行人的身份興訟;被告陳美蓮則是死者生前的註冊妻子。原告一方早前指,由於死者父母均葬於華僑墓園,原告想火化死者遺體,把骨火葬於同一墓園。被告則想將死者遺體葬於華人永遠墳場,以方便親屬拜祭。

判決書透露,死者約於去年六月一日確診患癌,他在九日後到律師樓立了第一份遺囑,把所有遺產留給被告,並委任原告做遺囑執行人。但死者後來在去年十月三十日在律師樓立了第二份遺囑,把遺產改為留給原告和兩人的私生女,並委任原告做遺囑執行人。原告與被告事後均指對方的遺囑無效,而死者的兄弟姊妹則與原告屬同一陣營,曾於去年十月報警,聲稱有人偷了死者的身份證和回鄉卡。

官指遺囑執行人優先領遺體

法官昨指,遺囑執行人一般可優先領取遺體,以及負責埋葬亡者,但不能獨斷獨行,要就埋葬事宜諮詢亡者親友的意見。法官引述本案的證供指,有護士曾在醫院聽到死者說過,指稱被告在死者患癌時,欺騙死者把所有財產轉給被告;另外原告和被告曾在死者面前爭執,結果要報警,死者有可能因此改立第二份遺囑,醫院紀錄則顯示死者立第二份遺囑的時候,神志清醒。

法官裁定,在表面證據上,第二份遺囑視為死者最後一份的有效遺囑,作為該遺囑執行人的原告,有權領取死者的遺體。

案件編號:HCMP 85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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