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在街頭擺賣舊電器的中年婦,不滿食環署將其擺放後巷的十八架手推車連車上大批電器或物品不合理地運走,並且票控她「妨礙清掃」,她為此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控告食環署,要求賠償四萬五千多元。小額庭經審訊後接納婦人指有關物品並非垃圾,裁定她勝訴,下令署方需賠償婦人四千四百元。
本案四十八歲申索人植細美,昨由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吳衛東陪同到庭,她獲悉勝訴後在庭外指,事件證明「天地有眼」,並讚揚法庭之裁決「為貧苦市民發聲」,強調裁決「起碼還番我公道,唔係錢嘅問題」。而本案答辯人是律政司司長代表的食環署。
審裁官裁決時指,植的證供在盤問下不受動搖,且提供了手機拍攝的當日片段佐證。相反食環署職員作供時,未能肯定植的片段何時拍攝,審裁官在相對可能性標準下,認為植的說法較可信,裁定遭食環署職員運走的物品並非垃圾,而是有價值物品,而職員運走物品前並無據《公共衞生條例》發出告示,亦非如條例規限的檢取物品,而是不合理地直接運往垃圾轉運站棄置,故認為該署蓄意干擾植的財產擁有權,理應為此負責。
不過,賠償額方面,審裁官指植只憑記憶要求申索近千件物品,未能提供單據證明物品的價值,法庭最終從片段確認當中出現過的行李篋、單車、輪椅、洗衣機等約十項物品,並依植提出的二手價,推算總值四千四百多元,下令署方賠償。
植細美早前供稱,她過往在深水埗擺賣舊電器,去年十一月十三日她返回鴨寮街後巷時,發現手推車上近千件財物已遭食環署外判清潔工搬得「七七八八」,她遂用手機拍下。她其後被票控「妨礙清掃」並承認控罪,被判罰款八百元及獲法庭批准取回物品,但署方只退回手推車,未發還其他電器及物品,她遂入稟索償。
案件編號:SCTC 6754/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