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保障工人安全得個講字!職安法例生效逾六十年,至今竟無一宗即時入獄案例。立法會文件顯示,承建商因違反職安法例的平均罰款額僅一萬多至二萬多元,遠低於罰款上限,而三宗較嚴重而被判監的個案,最終亦只是緩刑執行,變相「放生」違法的僱主。寬鬆刑罰讓無良僱主肆無忌憚要工人以身犯險,令致近年致命意外飆升。勞工處在審計署炮轟後,昨日終建議從五個方向提高罰則,包括被定罪公司的罰款額須與營業額掛鈎、檢控個案可呈上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審理,以及延長發出傳票的期限等,增加阻嚇力。
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下周二討論提高職業安全及健康法例的罰則,勞工處向該會提交文件,指現時規管職安健的《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及《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分別於一九五五及一九九七年訂立,兩條法例的最高罰款額由二千至五十萬元不等,監禁期則由三個月至十二個月不等。
不過,原來兩條法例生效至今,只有三宗個案獲法庭判處監禁,但卻緩刑執行。除沒有入獄個案外,實際罰款額亦偏低,以去年為例,涉及違反職安健法例及建造業違規的每張傳票平均罰款約一萬元,即使是建造業致命工業意外,平均罰款額亦只是二萬一千元。去年涉職業及工業的致命意外分別達二百廿七及廿九宗,較前年分別上升約一成二及六成一。而去年建造業的致命個案達廿二宗,更較前年多一點二倍。
勞工處比較多個國家或地區的職安法例最高罰則(見表),反映香港的刑罰大落後。政府擬從五個方向修訂兩條法例,包括提高職安健法例的最高罰款水平和監禁刑期;涉及極高罪責的被定罪公司,其罰款額須與營業額掛鈎;極嚴重罪行的最高監禁期須上調;檢控的案件可呈上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審訊;將發出傳票的時限由六個月延長至一年。該處會先諮詢相關的持份者,並預計在一九/二○年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建造業總工會理事長周聯僑歡迎勞工處調高刑罰,認為現時法例完全不具阻嚇力,「唔好話一萬幾千,十萬八萬佢哋都唔怕啦,咪當成本一部分囉!」認為必須透過嚴刑峻法,始會令承建商意識到要加強保障工人安全。
香港建造商會會長陳修杰指過往的定罪刑罰看似較輕,惟涉及嚴重意外的承建商,仍要承受其他的後果,例如遭勞工處禁止投標三至六個月,對承建商是沉重打擊,又指勞工處調高刑罰無可厚非,惟必須設立罰款額上限,否則必會惹起業界的極大反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