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後失去工作和女伴的六旬翁,搬入工業大廈單位內的板間房居住,因不滿「被要求」沖涼與業主爭執,去年二月他擔心被趕走由「雙失」變成「三失」,遂在單位內縱火報復,離開前更在地下傾倒花生油,以及用鐵枝鎖實單位唯一出口的大閘。消防接報迅速趕到現場滅火,並救出被困在內的另外兩人。原控兩項企圖謀殺罪的六旬翁,昨於高院改認兩項屬交替的意圖縱火罪,被判囚四年八個月。
法官判刑指,涉案六十三歲被告關楚良放火時,知道單位內有兩人正睡覺,事件可釀成災難性後果,其行為危害他人生命及會造成經濟損失,猶幸最終只造成輕微財物損毀,而被告鎖實出口屬加刑因素,惟倒油只是想阻止他人追截,並非助燃,故不屬加刑理由。
法官又指出,被告做過工人,惟四年前已退休,而與他有穩定關係的女伴,亦於前年十一月不幸去世,他要依賴綜援過活,並且失去居所而要遷至涉案工廈。被告過往無案底,在放火後六分鐘自行報警,反映他有可能是一時衝動失去理智,事後亦已感到後悔,加上他認罪,遂判上述刑期。
案情指,被告去年一月租住涉事的葵涌華基工業大廈一個單位內的板間房,由於上址被間成多個間房,通道狹窄,且存有氣樽和紙皮盒等易燃物品。去年二月五日晚,姓黃業主指衞生問題,要求被告沖涼,二人爭執,被告不高興返房。
至六日的凌晨二時許,被告在房內收拾個人財物準備搬走,但心有不甘決定放火。凌晨四時許,被告燒着自己房間內兩張床單和垃圾袋後離開,為阻止他人追捕而在地上倒油及扭彎鐵枝鎖實大閘。
當時在單位內的業主與另一姓陳女住客,看到被告的房間冒煙,二人欲逃走,惟大閘被鎖實而未能打開,幸而消防員約在四分鐘後到場救出兩人。被告在同日稍後向社工透露事件,社工報警將他拘捕。
案件編號:HCCC 388/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