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義執言:強烈譴責縱火暴力恐嚇

筆者位於馬鞍山頌安邨頌智樓的地區辦事處被人縱火,該地區辦事處並無發生爭執事件。筆者強烈譴責縱火行為,無論任何人、甚麼原因及政見,都不應做出違法行為,而縱火是十分嚴重的刑事罪行,若火勢蔓延,可以釀成嚴重的人命傷亡,是絕對不能容忍的,希望警方能盡快將縱火者繩之以法。

《刑事罪行條例》列明,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罪,而用火摧毀或損壞財產而犯本條所訂罪行者,須被控以縱火,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終身監禁。

過去兩年,筆者的立法會辦事處曾收到附上白色粉末、糞便、蟑螂屍體的多封死亡恐嚇信,寄信人不但於信函中用大字寫上「你會死」的恐怖字眼,亦聲稱會派人殺死筆者的朋友,並監視其一舉一動。又稱如果筆者報警,不排除牽連其他人「票債血償」。今次地區辦事處被縱火,是升級至有實際行動,十分嚴重。

有關行為已經觸犯刑事罪行,不能再容忍。香港是法治社會,任何人都不應該以恐嚇他人的方式表達意見,而立法會議員及所有公職人員都應該在不被騷擾、毋須驚恐下執行職務,不論任何形式的恐嚇行為均為嚴重罪行,必須予以正視,不能姑息。

魯迅說過,辱罵和恐嚇決不是戰鬥。暴力恐嚇他人不僅是理屈詞窮的表現,更是目無法紀的行為,必須受到法律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