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有意向一手住宅徵收空置稅,其實在歐美國家早有先例。加拿大溫哥華自去年一月起立法規定,物業業主須每年申報物業狀況,若單位於一年內超過一百八十日空置,業主須繳交房屋價值1%的稅款,若稅款逾期十日仍未繳交,業主更須繳交相當於房屋價值5%的罰款。
在英國,如果房屋空置兩年或以上,除非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否則要繳付額外的市政稅(Council Tax),最多達該稅項的50%;而市政稅會用作地區公共服務支出。
至於法國的物業空置稅就更重,在該國部分城市,空置超過一年的房屋,業主要繳付相等於物業估值12.5%的稅款,若第二年仍然空置,稅款更加至25%;惟在部分情況下可獲豁免,例如房屋不宜居住(如缺水缺電),或房屋正在放售中等。
除了歐美地區,其實內地亦不時傳出政府正研究開徵類似的稅項,以打擊地產商囤地囤樓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