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求銷量 刊林林插喉照無打格 各界轟《蘋果》傷口上灑鹽

【本報訊】被虐致「皮包骨」並如同植物人的女童林林,身世已相當可憐,但《蘋果日報》昨刊登林林被插喉留院的相片,且完全沒有「打格仔」兼刊登其全名及病歷,引起法律界人士、學者及關注兒童權益人士的關注,認為是在林林的傷口上灑鹽。有律師指,有關傳媒已涉嫌侵犯林林的私隱,觸犯刑事罪行,促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跟進。有學者指,社會福利署作為林林的福利維護者,應為林林發聲,又批評《蘋果日報》為求銷量,而踐踏一個沒有反擊能力的小朋友尊嚴,已超出良心底線。

涉犯刑事罪 促私隱署跟進

執業律師陳曼琪表示,對於有傳媒在沒有「打格仔」的情況下,刊登林林被插喉送院的照片,實在令人不安,且已可能觸犯《私隱條例》第六十四條,即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屬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她解釋,若傳媒在未經該名小朋友及其監護人同意下,公開刊登其正面照片,又同時列寫其名字及病歷,令人可識別其身份,已嚴重侵犯該名小朋友的私隱,她認為報道新聞要取得平衡,但過度披露則沒有實際需要,促請私隱專員跟進。

學者斥做法超出良心底線

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講師陳偉強亦批評,《蘋果日報》的做法已超出良心底線,傳媒雖有求真責任,但在報道新聞時亦要取得平衡,不應為刺激銷量,來踐踏一名已不能發聲的小朋友尊嚴,更何況小朋友應受保護,社署作為其福利守護者,應為其發聲,他亦促請報業及記者團體予以譴責。

有關注兒童福利的團體亦形容,看過有關相片後,令人感到不安,認為不應清晰刊登。社署發言人表示,該署於一五年九月獲法庭頒發照顧及保護令,負責林林及其三姊弟的照顧安排和福利跟進事宜。據了解,社署目前並非林林的監護人,要直到法官下周判刑,其父母肯定無法再照顧林林,社署在法庭頒令下,才可成為林林的監護人。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表示,「新聞自由」及「私隱權」兩者均同樣重要,因此必須在兩者之間取得適當平衡。但若事件涉及兒童,傳媒在公開披露相關的個人資料時,尤其當中涉及敏感資料如兒童的姓名及相片等,應仔細考慮公開這些個人資料的目的,及對該名兒童和相關人士的影響,以衡量披露相關資料的必要性及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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