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10年港曾移交23逃犯

【本報訊】美國國務院於上月向國會提交的《香港政策法報告》中提到,特區行政長官在去年十月拒絕了一項美國政府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並將逃犯交予中央政府監管。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回覆議員提問指,過去十年,其他司法管轄區根據與香港簽訂的移交逃犯協定,向香港提出了六十六項移交逃犯要求,其中香港移交了廿三人,拒絕了五項要求。

與美協定中訂明拒絕移交情況

香港根據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簽訂的移交逃犯協定,過去十年,向其他司法管轄區提出了廿四項移交逃犯要求。因應要求,其他司法管轄區向香港移交了十一人,並拒絕了香港的四項要求。

當局又指,所有移交逃犯要求均嚴格按照《逃犯條例》(香港法例第五百○三章)以及香港與相關司法管轄區簽署的移交逃犯協定處理。就由美國政府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而言,《香港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移交逃犯的協定》清楚訂明可拒絕移交要求的情況,相關條文節錄於附件。移交逃犯的個別個案不宜公開討論,當中涉及的資料亦不宜披露。就任何人的出入境事宜,特區政府一直依照香港法律處理。

至今,香港與廿個司法管轄區簽訂了移交逃犯協定,及與三十二個司法管轄區簽訂了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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