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料立會休會前不會首讀

【本報訊】政府就《國歌法》本地立法,原本預計在七月立法會休會前進行首讀,但據了解,政府未必會按照原定計劃,因為沒有必要在立法會休會前處理,故亦毋須一定要在六、七月提交到行政會議討論。

根據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早前提交予立法會的香港《國歌條例草案》本地立法文件,參考內地《國歌法》其中十三項條文,包括列明禁止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義勇軍進行曲》)歌詞和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違者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及判監三年。

文件又列明國歌不得用於商標或商業廣告,違者可被判罰五萬元;國歌亦同樣不能用於私人喪事活動、公眾場所的背景音樂,以及行政長官所規定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場合,違者最高罰款五千元。不過,文件未有提及設立追溯期,據知港府亦無意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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