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門「同行同檢」覆核案 押後裁決

【本報訊】前年三月時任特首梁振英的幼女梁頌昕遺留行李在機場大堂,機場管理局及機場保安公司當時准許梁頌昕不在場下,為其行李進行初步安檢,並安排國泰職員代她送行李入禁區,這宗「行李門」事件更引發機場是否必須實行旅客和行李「同行同檢」的安檢爭議。一名空中服務員就此爭議提請司法覆核,案件昨於高院開審。庭上披露,機管局於今年四月前才修改規則,只規定旅客在覆檢時才需「同行同檢」。法官聽畢與訟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

工會批機管局修改規則未知會

任職空姐的申請人羅美美昨無到庭,答辯人分別是機場管理局和機場保安公司。空勤人員總工會理事吳敏兒及多名工會成員到法院旁聽,吳在庭外表示,機管局修改規則後未通知空勤人員,批評有人不肯認錯;又指局方為官司,更寧願修改規則造成保安隱患,是「拎乘客安危陪葬」。

申請人代表律師陳詞指,《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第6.2.10段原本規定,所有手提行李的檢查,都要在旅客親自在場下進行;按字面解讀,即不論是X光機的首輪安檢又或是人手覆檢,旅客和行李都需「同行同檢」。但機管局今年四月已修改有關段落,改成「只有覆檢時才需要同行同檢」。

律師續指,兩輪安檢其實都必須同行同檢,否則安檢人員無法做出相應判斷,他舉例指,如若安檢人員察覺旅客表現慌張或迴避,可決定是否進行覆檢;若發現行李收藏半樽水或指甲鉗等違禁品,可要求旅客即場棄置。律師批評身為政府官員的保安局首席助理常任秘書陳元德,在誓章供詞表明反對今次司法覆核,並稱獲授權代表機管局發言,有偏袒機管局之嫌。

答辯人指梁頌昕身份激化事件

答辯人的代表律師則強調,答辯人在「行李門」事件中,並無保安安排上的妥協,當晚發生的事亦不涉及「特事特辦」或任何優待。若不是梁頌昕的身份,今次事件不會被激化。既然規則已經修改,申請人仍堅持司法覆核,也只不過淪為學術討論,故質疑申請人一方是出於政治動機。答辯人一方又指,機管局修改規則是為了提升安檢效率,若在首輪安檢便需同行同檢,實際操作會有困難,如坐在X光機後的安檢人員需核實每件行李的物主,旅客花在安檢的時間定必大增。

案件編號:HCAL 11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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