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多宗法庭內拍照 涉案男女刑罰大不同

【本報訊】最近有多宗內地人在本港法庭拍照事件,其中最矚目為內地奇女子唐琳玲旁聽佔旺藐視法庭案時在庭內拍照,被裁定刑事藐視法庭罪成,判入獄七日,以及支付訟費十九萬七千二百六十元。這是首次因在法庭內拍照而被判刑事藐視法庭罪成的案件,坐滿七日監的唐則經由羅湖口岸被遣返深圳。

唐琳玲案判囚七日

唐琳玲在庭上妙語連珠,她聲稱和耶穌談論過,耶穌指她的情況不算拍照,認為她是無辜。法官質問唐是否有精神病,她稱:「沒有,絕對沒有。」唐又向法官抱怨,質疑旁聽公眾人士的籌上指示,無提及不可拍照。司法機構其後在籌上附加一張紙,用中、英雙語紅色字提醒公眾人士:「持票人士請注意:嚴禁攝影、錄影或錄音。」

而早在今年二月廿三日,一名身份不明的內地男子在旺角暴亂案聆訊期間,用手提電話向陪審團拍照及拍片,再以微信發布相片,被旁聽市民發現,輾轉通知法庭交由執達主任處理。不過,執達主任竟然沒有查閱該男子拍得的相片,任由他自行刪除相片,又無查詢及抄下其個人資料便讓他離開。當時法官還向陪審團表示,事件應屬拍攝者無心之失,着陪審員毋須擔心。

另兩男犯禁後獲釋

至今年三月,再有陪審員舉報一名男子在庭內拍攝陪審團,警方到庭將該名操普通話的男子帶走,但調查後,在該男子手提電話內無發現任何偷拍相片。法官安撫陪審團,指事件純屬誤會,但為免陪審團擔憂,下令該男子不得入庭旁聽,只准他在庭外觀看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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