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偷渡來港提出酷刑聲請的越南漢,去年因刑事毀壞罪被判囚,他獲釋後不久,便在八日內先後三次持斧頭,到九龍及新界三間便利店連環行劫,掠共約兩萬元現金,事後被控以三項搶劫罪。他昨在高院認罪,法官直斥被告在提出免遣返聲請期間犯案,罪行影響香港聲譽,遂判監四年十個月。
三十三歲被告阮文海,於○七年曾因偷竊和入境相關控罪而遭判囚。此外,他於去年在公屋走廊毀壞火警鐘掣,因刑事毀壞罪而遭判囚兩星期,於去年四月十三日獲釋。
案情顯示,被告於去年四月十八、廿三和廿五日,分別在屯門山景商場、深水埗寶熙購物中心及旺角界限街華生樓地下的三間便利店,以一呎長的斧頭指嚇便利店職員,迫使職員交出收銀機內的現金,成功劫去約兩萬元。警方於上月廿六日在調查屯門劫案時,發現途經的被告和上述三宗劫案的疑犯相似,遂上前截查。被告一度反抗,但最終被制服。他在錄影會面中稱,因需要錢而行劫。被告又聲稱於一五年非法入境。
辯方求情稱,被告望盡快獲釋,返回越南生活。法官判刑時指,被告來港後提出免遣返聲請,案發時其個案仍在處理之中,加上被告在刑毀案獲釋不久,便犯本案,因此加刑八個月。法官又指,對店員而言,深夜時分是危險的時間,被告卻在此時行劫。惟法官考慮被告認罪和與警方合作,最終判囚四年十個月。據悉,被告案發時正提出酷刑聲請,但現時已放棄。
案件編號:HCCC 13/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