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君爭產案 英大狀:結案不會解決羅家糾紛

鷹君集團創辦人羅鷹石的遺孀羅杜莉君(羅老太)控告滙豐國際信託(下稱受託人)一案,昨在高院續審,代表受託人的英國御用大律師Paul Girolami陳詞強調,受託人沒有如原訴所指忽略責任和涉及利益衝突,他形容是次訴訟實屬不幸,羅氏家族內部衝突不會因本案有結果而獲得解決。

羅老太昨日沒有現身法院,到庭的羅家子女只有二女羅鴻鏇、二子羅旭瑞、三女羅慧琦和孻仔羅啟瑞。受託人一方昨完成陳詞,料羅老太會於下周一出庭作供。

原訴羅老太一方早前指,滙豐同時管理羅氏家族信託及羅家三子羅嘉瑞(鷹君主席)的私人信託,有利益衝突之嫌。Paul Girolami昨反駁指,羅嘉瑞私人信託KSL Management只持有兩間英屬維爾京群島(BVI)公司股份,沒有其他資產,滙豐不能為這些BVI公司作投資決定,與受託人管理羅氏家族信託的情況不同,因此不涉及利益衝突。

未收齊通知限期寬免 不能投票

至於在去年鷹君股東大會上,受託人沒有投票,致使羅啟瑞未能連任鷹君董事,受託人被指忽略其責任。Girolami解釋,受託人因未有收齊家族信託三名任命人及監護人的通知限期寬免,故不能行使投票權,不構成故意疏忽。

案情披露,受託人於二○一六年七月去信羅老太,表明不考慮她要取回家族信託資產的要求,但向她提出建議,把家族信託按羅家九名子女分成九個附屬信託,並委任羅老太為首席受益人,她亦可對九個附屬信託有投資決定。不過,其後羅老太便提出是次訴訟。

若具充分理由 可拒絕遵從

對於原訴方指羅鷹石夫婦於一九八八年的委託意願書賦予羅老太處理家族信託的權力,Girolami昨指該意願書有詮釋空間,受託人可提出其他管理方式。Girolami說,羅氏家族信託的資產龐大,基於滙豐的規模與資源,法庭不應撤換受託人。

此外,Girolami早前指,滙豐國際信託作為羅氏家族信託的全權受託人,法例並無約束其必須服從羅老太的指示,受託人若具有充分理由,可拒絕遵從。不過,代表羅老太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昨指,當初羅鷹石為何會將身家拱手託付給專業受託人,而不將之託給可信好友,是因羅鷹石夫婦相信在成立家族信託後,他們夫婦倆仍具有可終止信託的權力,以作為有力有效的工具令受託人遵循他們意願。

據港交所權益披露資料顯示,羅嘉瑞本周一(案件開審前夕)再增持5.2萬股鷹君股份,每股平均作價39.7433元,涉資約206萬多元,其持股量增至27.29%,逼近羅氏家族信託所持33.24%鷹君股權。

案件編號:HCA 3246/2016 & 35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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