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業界首宗因處理道具鈔票不當而遭起訴保管偽鈔罪名的案件,昨在東區法院裁決,涉案電影道具領班及向領班借道具鈔、聲稱用來拍微電影的男子,昨各被裁定一項保管偽鈔罪成,裁判官指涉案道具鈔像真度高,即使只有幾張流出,若落入不法之徒手中,可造成嚴重損害,故只有判監才能反映案件嚴重性,考慮兩名被告無不法企圖,本案亦有特殊性,最終判二人入獄四個月但緩刑兩年,另批准控方銷毀涉案全部道具鈔票。有業界斥判決荒謬。
在電影行內有「道具全」之稱的次被告張偉全,離開法庭時表示判刑過重,被問到日後會否小心處理電影道具。
他直言:「樣樣都犯法,點處理?」對於被定罪會否有被侮辱感覺,張回應:「係佢哋(檢控部門)侮辱緊自己,佢哋睇咗咁多年電影,一直都望到件事,但依家先嚟講,啱唔啱丫?」至於會否上訴,他表示要先與律師商討。
現報稱任物流公司的首被告羅潤霖(卅六歲),被控於一六年十一月二日違法管有九千九百多張偽製的一千元港幣,任道具領班的次被告張偉全(四十七歲)則被控同月三日,管有二十一箱共約廿二萬張不同國家的偽製紙幣,當中有近一千六百張是偽製的一千元港幣,而上述假鈔曾用於拍攝電影《迷城》及《樹大招風》。
裁判官裁決時指,涉案道具鈔票像真度高,即使沒有凹凸感及水印,但顏色、圖像、編碼及簽名等位置,均與真鈔極為相似,故認為涉案道具鈔票足以冒充現行流通紙幣,屬法例所指的偽鈔;惟因控方未有就涉案的道具外幣是否屬流通紙幣作相關舉證,裁判官於本案中只會裁定次被告張偉全管有偽製港幣罪成。
裁判官續指,兩名被告均從無向金管局申請過,雖然辯方指次被告以偽鈔作拍攝之用為合理辯解,但本港並無任何政府部門可發出相關許可,故即使被告有合理、真誠但錯誤的相信,都不足以令其行為變得合法,裁定兩名被告均是明知而無合法辯解下管有及行使涉案港幣偽鈔。
控方指,兩名被告過往均有不相同的案底,辯方則求情指,首被告現任物流公司,他被捕後向警方供出次被告的公司地址,令警方迅即申請搜查令及拘捕次被告,首被告自覺協助了警方調查,冀可獲減刑。次被告則是受人尊敬的電影道具領班,連香港電影工作者總會永遠榮譽會長吳思遠也出庭作其辯方證人,而本案屬史無前例,被告可謂誤墮法網,望以罰款或緩刑處理。
案件編號:ESCC 2211/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