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終院促勿隨便以大狀不稱職為由上訴

【本報訊】終審法院早前駁回一宗申請終審上訴許可申請,押後至昨日頒發書面解釋,並藉此機會提醒法律界,指現時有一種趨勢,上訴時會針對原審的細節,不當地指控原審時的代表大律師不稱職;終院認為,這樣反而會使大律師感受到壓力和焦慮,未能把審訊放在最重要的位置,終院因此表明,除非有明顯紮實的基礎,否則不應以大律師不稱職為上訴理由。

根據終院的判決理由書,女上訴人李小向,於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在尖沙咀港鐵站的一輛港鐵列車內,被指企圖從一名女乘客的手袋內偷銀包和襲擊該名女乘客;李經審訊後於同年十二月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企圖盜竊和普通襲擊罪成,兩罪共判監十二個月。李事後聲稱在原審時代表她的大律師不稱職,先向高院上訴,但未能推翻原判,她於是再向終院申上訴許可。

女上訴人指控不成立遭駁回

李投訴大律師有四項不稱職,包括只是質疑控方證人的證供,但沒向法庭指出李是遭誣告;沒有就女事主的口供不一致展開盤問;沒有建議李出庭作供,沒有要求傳召一名控方證人出庭接受盤問。

終院認為,李對該名大律師的指控均不成立,因此上周已駁回其終審上訴許可申請。終院指,終院已多次抨擊在上訴時不當地指控大律師不稱職,但該信息仍未被傳達,因此趁今次判決提醒法律界不要隨便以同行不稱職為上訴理由。

案件編號:FAMC 6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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