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義執言:保護青少年免被性侵

港大男生因聲稱「真誠及合理」地相信援交少女十七歲,獲終院裁定非禮未成年女童罪名不成立。本港婦女界對裁決感驚訝,擔憂日後成為嫖客的抗辯理由,令十六歲以下的少男少女得不到法律保障。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與十六歲以下女性性交,可處監禁五年,與十三歲以下女性性交,可處終身監禁,但原來並不包括性交以外的性侵。不少未成年少男少女是在無知及一時貪念下參與援交,不明白危險性,亦不懂保護自己,結果被性侵甚至強姦及虐待致死,因此法律必須保護未成年人。若嫖客以「真誠及合理」地相信參與援交者為十六歲以上作免責辯護理由,會令嫖客有恃無恐。暑假將至,家長及社工要多加留意,警方亦要加強網上巡邏,而少男少女更要自己好好保護自己。

亞洲各地法律保護未成年人免受性侵或援交的年齡不同,從十二歲到二十一歲都有,但都對與未成年人性交者處以重罰,而在實際案件中罰則更為嚴厲。台灣被稱為「彰化李宗瑞」的吳秉諺,透過Facebook性誘未成年少女,被判有期徒刑二十二年。新加坡街頭黨頭目三個月內三次強暴十三歲少女,被重判坐牢二十八年。

這次港大男生一案暴露了現有法例存在嚴重漏洞,犯罪只限於與十六歲或十三歲以下女性性交,而性交的定義亦過於狹窄。終院的裁決指性侵少男少女可以有合理辯解,向社會傳達的訊息十分危險。政府必須盡快修改法例,加強保護未成年者免受性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