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早前報道政府早年以「不可分割業權份數」方式出售公屋資產,令多個租置屋邨的公共地方由領展(或新業主)、房委會,甚至業主立案法團共同擁有。政府去年於立法會回應議員質詢時指,租置計劃屋邨與一般私人物業無異,法團全權負責管理及維修屋邨內的公用地方和設施,拒絕承擔有關責任。
彩霞邨建斜道 爭取近十年
觀塘區議員顏汶羽舉例,經過近十年爭取才成功為彩霞邨一段有六級樓梯,並涉及三個業權的主要道路興建斜道,下月開始動工。「政府作為租置屋邨的大業主,應該要承擔更多責任。」他認為政府應該參照「樓宇更新大行動」,提供津貼,協助租置屋邨進行維修工作。好處是法團可以主導,申請一筆過撥款設置必須的公共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