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年農曆大年初一至年初二發生的旺角暴亂,包括本土民主前線前成員梁天琦等五人被控暴動等共六項罪名,控方昨續於高院作結案陳詞。控方直指黃台仰與梁天琦在案發時有共同目標,要群眾留低對抗警察。控方又指梁聲稱要辦選舉遊行,但只是煙幕,並直斥黃、梁是借本民前的名義騎劫現場,實質是要領導市民對抗警察,有關煽惑暴動罪是梁與同案者共同干犯,故倘若陪審團接受控方舉證,作為同案的黃當時所有言論,亦應「入梁天琦數」。
控方指,證據顯示黃、梁等人當時目的是要封街讓小販擺賣,不讓警方進入並佔據道路。就梁聲稱要進行選舉遊行,控方指是煙幕,因黃在叫「三二一去」前不久,才首次提及選舉遊行,警方派員與黃等人談判時亦從沒提及選舉遊行要警方配合。控方指黃、梁其實是要激發他人參與暴動,並非認真舉辦選舉遊行,而且即使真的辦遊行,他們亦不應作任何暴力及具挑釁性的行為,破壞社會安寧。
控方亦分析梁的證供,直指梁沒講出事實真相。控方批評梁就所有對他不利的證據,均稱當時聽不到或看不到,梁是不誠實證人。控方舉例指,梁聲稱聽不到黃在警方推高台時呼籲群眾衝向警方防線及叫頂住,但黃的呼籲有很長時間,梁、黃均是本民前發言人,梁更代表本民前參加立法會補選,不可能不留心黃的發言,因有可能影響到他的選情。控方又指黃當時站在貨車上發言,該處有如本民前的流動指揮中心,故有人搬盔甲等梁不可能無留意,控方直指黃、梁在當晚對於對方行動必然有默契。
至於之後亞皆老街發生的事,控方指梁亦只「巧合地」看見對他有利的事,認為他證供不可信。控方更指就算如梁所言他是因憤怒見到有群眾躺在地上,亦不應把情緒發洩在警員身上,故亦是干犯了暴動罪。
控方也分析針對第四被告林傲軒的證供,林當晚有在現場出現,證據顯示警方推高台進砵蘭街時,林有份阻止警方推進,並遵從黃的指示與群眾頂着前方故已干犯非法集結罪。黃叫「三二一去」前,林亦有向警方掉雜物,並教本民前成員使用盾牌其後衝向警方,已構成暴動罪。控方於今天將分析餘下三名被告之證供。
案件編號:HCCC 408/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