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網絡興起,「鍵盤戰士」在網上任意發表評論成風,網絡欺凌、惡意誹謗個案不絕,越洋誹謗亦屢見不鮮。如涉誹謗網站在海外登記,要解決問題便要告上當地法院,但各地對誹謗的監管寬緊不一。當中以台灣的誹謗法例較完善,過往有不少藝人及市民成功在誹謗案中勝訴,取回公道。至於美國的誹謗法則極為寬鬆,其中加州和紐約州的追溯期僅一年,即被誹謗者如在一年後才發現有關誹謗文章,因限期已過,受害人便無從追究。
誹謗及網絡欺凌是網絡發達下的副產品。在二○一五年,台灣社會便就網絡欺凌引起廣泛討論。事緣藝人楊又穎在該年四月自殺身亡,遺書透露難忍同事及網絡欺凌而走上絕路。其實在台灣有刑事法例規管網上不實言論,如言論有辱他人名譽,但不涉及具體的事件,便有機會觸犯公然侮辱罪,最重可以處以拘役;如果涉及具體事件,則可能涉犯刑法的加重誹謗罪,最重可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又如果不實內容危害到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和財產的話,則可能涉及刑法的恐嚇危害安全罪,最重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過去便曾有台灣網民發表不實言論遭判刑。二○一六年,一名網民在網上平台發貼指某品牌的鮮乳增加了「化學物質」,更稱電視台當晚會播出相關新聞,言論遭食品公司控告誹謗,檢方根據檢測報告,確認該奶製品並沒有化學物質。台北地院日前依誹謗罪判該網民入獄三個月,可易科罰金台幣九萬元(約二萬三千多港元)定讞。
另外,台灣弘光科技大學一名研究生蔡克斯過去曾遭網絡欺凌,在社交網站專頁遭侮辱人格,他曾數度向版主反映情況,惟一直未獲回應。最後他以「公然誹謗」向版主興訴,版主當庭認錯並關閉其專頁。
至於高舉言論自由的美國,誹謗法例極為鬆懈,部分州郡的追溯期短,而且即使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院裁定誹謗罪成立的案件,美國的法院亦不會承認。當地不少涉及誹謗罪的官司,受害人都難以勝訴,因為根據美國法例,提出誹謗控告的一方舉證責任極重,除了要證明關於原告人的陳述與事實不符而令他的名譽受損之外,還要必須證明被告具「實際惡意」誹謗罪才成立。
美國過往有不少誹謗案例被告人都難以入罪,如現任總統特朗普於○六年控告時任《紐約時報》的一名財經記者誹謗,指他出版的一本書嚴重低估特朗普的資產總值及損害其商業信譽,並提出巨額索償,最後因特朗普一方未能證明被告具「實際惡意」而敗訴。特朗普亦曾向記者表示,美國的誹謗法例弱,假如法例強一點,便會非常有用,人們不用再想到甚麼就宣之於口。
律師黃國桐指,美國誹謗法追溯期只有一年略嫌過短,舉證人要在短時間內搜集足夠證據並證明「實際惡意」實有難度,他指誹謗案件門檻高的出發點,是為平衡言論自由,加上美國並不像日本或德國般設立「人格權」,即有人在公眾地方謾罵別人亦可能觸犯法例,故此不排除有人會以言論自由為理由而肆意攻擊或侮辱當事人,而當事人亦難以靠誹謗法去追討應有人權及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