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行為失當罪 明審理上訴許可

【本報訊】前特首曾蔭權爵士於在任時無申報正洽租深圳東海花園豪宅事宜,案件在高院經審訊後,他於去年二月中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被判監禁二十個月。曾蔭權服刑約一個月後申請於等候上訴期間保釋外出,獲法庭批准。他就其定罪及刑期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法庭已定於明日(本周三)上午十時開庭處理,預計審理兩天。

曾蔭權(七十三歲)涉及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他於二○一○年一月至一二年六月出任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主席期間,在考慮和決定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後改名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申請數碼廣播牌照、交還調幅(AM)廣播牌照、以及申請由李國章出任該公司的董事及主席時,沒向行會申報他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就其深圳東海花園一個三聯式物業的租賃進行商議。

曾蔭權在案中原另涉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惟該罪經高院兩度審訊後,陪審團均未能達成大比數裁決,控方於去年十一月決定將此罪存入法庭檔案,現階段暫不處理,但有可能會待上訴聆訊有結果後再處理。該罪指曾蔭權於一○年一月至一二年六月出任行政長官期間,接受東海花園豪宅的裝修工程,使他在執行職務時,即考慮雄濤的廣播牌照及李國章出任該公司董事及主席等決定時受到影響。

500萬訟費判令 上訴未排期

涉及該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的訟費爭議,亦餘波未了,法官今年三月下判令指,曾蔭權就此罪受查時不合作,需負擔控方三分之一訟費,估計金額約五百萬元。法官當時更批評曾蔭權在該案中,透過公關安排前高官及立法會議員等到庭旁聽,情況儼如「安排黑衣人在法庭旁聽去恐嚇證人及陪審團般」。而曾蔭權已就此項判令提出上訴,暫時未有排期。

案件編號:CACC 5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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