獅子山上:豈有此理立法會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決定不追討四名被取消議員資格人士的薪津,名正言順放生梁國雄、劉小麗、羅冠聰及姚松炎,四人享用的一千二百萬元薪津及辦公室開支,最終全數由納稅人埋單。這筆錢,本屬納稅人,卻被立法會以權宜手法打劫,最氣人的是,被劫了血汗錢的小市民連說句反對的機會都沒有,果真無能軟弱蝦百姓,反中亂港有運行!

梁國雄等四人不符宣誓程序,遭法庭宣布喪失議員資格,這是全港市民都知道的大事。按依法行事及依規矩處理的大原則,四人領取薪津是錯誤的,有錯應糾;涉及違反《基本法》的錯誤,更必須糾正。

然而,行管會卻基於法律意見,認為四人在普通法上有非常強的抗辯理由,如繼續打官司需再投入過千萬元,若官司打輸的話,兩頭不到岸,使費再擴大一倍,在少做少錯、不做不錯的權宜思維下,立法會便以和解的方法放生四人。

這項決定公布後,民間反應強烈,立法會有錯不究、有數不追已是大錯;把納稅人血汗錢當成息事寧人、規避麻煩的和解金,更令不少納稅人氣得吐血。

難道過去政府興訟向違規住宿舍、違規領津貼的公務員索償的個案,全部追回金額大於檢控開支嗎?當然不是!難道過去政府興訟檢控違法者,遇爭辯便和解嗎?當然也不是!照搬律政司的口頭禪,「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事件」不容含糊,這次非議員領了議員薪津竟和解收場,他日類似的違法個案是否可援引今次案例,政府必須和解?惡法害人,惡例禍港,此為明證!

四名獲放生者聲稱他們有替立法會工作,那其實只是另一宗按勞索回計薪的轇轕,與今次違規享薪津大不同。看到得了好處的劉小麗反咬一口,指政府有見民情反彈大才撤回追討,小市民怎不氣衝腦門,對政府及立法會更離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