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消防員李志深指稱在十六年入職消防處後,多年間受同事欺凌,因此患上精神病,惟處方卻指他作出違反紀律的行為。李遂在一一年於駐守的消防局企圖自殺,以指控處方不但疏忽令他遭欺凌,更未待其健康評估,便對他展開紀律聆訊。李事後被裁定違紀行為成立而遭解僱,但他早前就此決定提出司法覆核並獲判得直。李昨日透過律師入稟區院,就上述消防處對他所作出的種種行為,已違反了《殘疾歧視條例》,因此向處方索償,但未有透露金額。
原告李志深(現約四十歲),被告是由律政司代表的消防處處長。入稟狀指,原告自○二年入職消防後,不斷被同事和上級欺凌,包括遭誣告偷同事手機、有消防隊長更用胸撞他。原告自此感抑鬱焦慮,並先後患上適應障礙及妄想症。原告指,處方不但未有處理其投訴,更裁定他作出的投訴屬惡意和不合理。此外,處方多番要求原告退休,令原告的精神病惡化,他更因此曾在一一年,在其駐守的港灣道消防局危坐企圖自殺。
入稟狀續指,原告同意處方要求由醫事委員會對他作出健康評估。惟處方未待評估結果,便於一五年對他展開內部紀律聆訊,並裁定指控成立。原告同年被解僱,退休福利盡失,原告之後對被指違反紀律而遭處方革職一事,提出司法覆核。案件在高院聆訊後,法官剛於上月作出判決,判原告在司法覆核中勝訴,指摘消防處濫用權力,未經醫事委員會評估原告的精神狀況,便認定其違紀行為與精神狀況無關。法官在頒令,推翻處方的紀律判決,並指示處方要先替李進行醫事委員會評估。
案件編號:DCE O5/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