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根據《行政訴訟法典》規定,針對中級法院主理案件法官的所有批示,只可向評議會提出聲明異議。蘇嘉豪隨後就中級法院主理法官初端駁回他的司法上訴,改為向評議會提出聲明異議。中級法院合議庭在判決中重申,主理法官初端駁回的觀點,即立法會全體會議議決屬於政治行為,並非行政行為,因此不可提出司法上訴。
蘇嘉豪擔任議員前,涉嫌於二○一六年五月參與要求澳門政府撤回澳門基金會資助暨南大學一億元人民幣建設校舍的遊行後,在特首官邸外非法集會,因沒按警方指示離開,觸犯加重違令罪。其後,立法會全體會議決議中止他的議員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