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六旬製衣廠男董事兼股東,被指於○六年時以假單據詐騙一間銀行一筆約一百萬元的「中小企業信貸保證計劃貸款」,惟董事趁廉政公署尚未採取行動前,已於翌年離港,一直遭通緝。董事直至去年從內地回港時始被廉署人員拘捕,涉案六十四歲被告韋顯華昨於區院承認一項欺詐罪,被判囚十八個月。
案情指被告是俊威製衣廠有限公司的董事兼股東,他與其拍檔根據有關計劃,在○六年以兩張假單向工銀亞洲申請貸款,而據該計劃,政府會為債項的五成提供保證。銀行其後向被告公司批出近百萬元貸款,後因被告公司拖欠還款而揭發事件,政府並因為是保證人,故向銀行支付了近五十萬元而造成損失。被告於○七年二月已離港,至去年十月返港才被捕。
辯方求情指被告七○年代偷渡到港,後與拍檔白手興家創立製衣廠,高峰時曾有過千名員工。其後經歷金融風暴及沙士,生意一落千丈,公司周轉不靈,其財務顧問建議被告等人以假單申請貸款解燃眉之急。被告不想拖欠員工薪金及貨款等,於是愚蠢犯案。被告其後又須獨力照顧女友遺下的三歲兒子,有感在港失去立足之地,才帶子返內地家鄉生活。被告輾轉獲知被通緝,惟因顧慮年幼兒子,故至去年才回港自首。
案件編號:DCCC 110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