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規管遊樂船 出租需經批准

【本報訊】南丫海難後,市民出海「遊船河」會特別注意安全,海事處為加強對遊樂船的規管,建議規定所有第IV類別(即本地遊樂船)船隻在「出租取酬」前必須先獲海事處批准,部分船隻更要加裝甚高頻無線電話、自動識別系統及雷達等設備。當局料預計一八至一九立法年度內向立法會提交法例修訂,以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香港海員工會主席李志偉指,政府要求遊樂船隻提升安全水平,難免加重業界負擔,因船東要購買新裝置及訓練船員使用,但相信此舉有助加強對乘客的保障。

新船須符結構要求

運輸及房屋局和海事處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指,現時遊樂船如具備第三者保險、書面租船或租購協議,以及有效的驗船證明書或檢查證明書,便可「出租取酬」,毋須事先獲海事處批准,為使海事處掌握該類船隻的清單及加強規管,建議規定所有在立法建議生效後擬「出租取酬」的遊樂船,在出租前要先提交上述證明並獲該處批准。現時已作出租之用的遊樂船,須在擬議法例生效後的十二個月內,獲海事處批准繼續出租。海事處可對船隻進行覆核檢驗,包括查核文件、覆核檢驗圖則和繪圖,以及進行實地檢驗。

當局又建議規定長度不少於廿四米及出租取酬的新遊樂船,均須符合包括水密性、穩定性及防火結構等不同範疇的新結構要求。至於現有的同類船隻,政府建議規定船隻的救生圈最低數量,為船隻可運載人數的五成,以便船隻遇險時協助船上人士迅速逃生。部分遊樂船更須加裝通訊裝置,配備甚高頻無線電話,船上須最少有一名船員持有由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發出的資格證書,以使用該電話,船長亦須持續留意甚高頻頻道上發布的訊息,以便隨時接收緊急訊息。而獲准運載逾百名乘客的遊樂船,則須裝設並時刻使用自動識別系統及雷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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