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兒科名醫陳以誠被投訴於二○○九年治療十四個月大男嬰割傷右手無名指時,治療不當,令男嬰需要切除一截手指,陳以誠涉及三項專業失德。醫務委員會昨日繼續聆訊,傳召辯方專家證人、骨科專科醫生葉永玉指出,繃帶可能曾被男嬰拆開,及後由他人再包紮。控方律師質疑,辯方專家證人說法欠說服力。案件今日續審,料今午有判決。
葉永玉指出,按照常理,第一次包紮傷口通常由醫生負責,其後會由護士負責包紮,故相信男嬰的手指並非由陳以誠包紮,估計繃帶可能曾被男嬰拆開,及後由他人再包紮。葉續指,起初猶豫應否就此案提交醫療報告,與另一位專家證人、港大矯形及創傷外科學系名譽臨床副教授胡永祥溝通後,相信陳以誠無辜,故願意幫助這位無辜的朋友。辯方律師則引述控方專家證人骨科醫生林迪基指,用皮膚黏合劑處理傷口是正常方法,故陳以誠並無錯失。
控方律師則指,陳以誠及辯方專家證人竟指傷口的深度和大小並不重要,甚至對報告上所寫的傷口位置並不清楚,令人難以置信。另外,男嬰手指的包紮方法並非一般不具醫療知識的人可以完成。控方律師反駁葉的證詞,指其為幫朋友而作證,及推論繃帶曾被男嬰拆開的說法沒有說服力。醫委會暫代主席麥列菲菲亦質疑葉沒有實際證據,屬個人意見。案件今日續審,料今午判決。
十四個月大的男嬰於二○○九年八月十日割傷手指,同月十日至二十日期間接受陳的治療,陳以皮膚黏合劑治療,至廿一日病人右手無名指有組織壞死,需要切除一節。陳以誠涉三項專業失德,包括於○九年八月十日至二十日,未有恰當處理病人傷口;八月十三日於保險表格聲稱八月十日曾為病人縫針,但實際上卻沒有;八月十三日於收費單寫上於八月十二日為病人另一割傷傷口縫針,但實際並無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