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府為僱主設立專項儲蓄戶口,以填補僱主強積金戶口不足以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差額,但為何會出現有關差額呢?原來是遣散費或長服金計算方式均以僱員的「最後工資」為基礎,惟僱主則按員工「當時工資」作強積金供款,加上有工作年期的倍數效應,便令現時大部分強積金僱主戶口,不足以支付遣散費或長服金。
以一個新入職年輕人為例,月薪一萬二千元每年加薪一千元,任職兩年月薪上調至一萬四千元。不幸是他加薪後一個月,公司決定結束營業,他只好遭遣散。他的遣散費是以一萬四千元乘三分之二,再乘兩年年資共一萬八千七百元。不過,他首年月薪是一萬二千元、次年是一萬三千元,最後一個月才是一萬四千元,以百分之五計算,僱主為他供強積金的戶口內只得一萬五千七百元,僱主需額外現金支付三千元,始能付清其遣散費。
根據港府數據,現時有三分之二的僱主為僱員供款強積金戶口,不足以支付遣散費或長服金,所欠的金額則約相等於百分之十七的僱主總供款額,與上面的例子相若。
至於其餘三分之一僱主戶口為何足以支付遣散費,原因是供款入息及「最後工資」均設上限,分別是三萬元及二萬二千五百元。以一個月入五萬元員工為例,任職五年後被裁,計算遣散費並非以五萬元為基礎,因他最後工資早已超過上限三萬元,只能以二萬二千五百元月薪計算,乘三分之二再乘五年,即七萬五千元。同樣,他的月薪亦已超過供款入息上限三萬元,其僱主每月供款一千五百元,以五年計算,則有九萬元,足以支付其遣散費。
從上述例子可說明,基層低薪員工較受對沖影響,尤其是部分毋須作僱員供款的低薪一族更是深受其害,故取消對沖可令一眾基層員工最為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