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義執言:香港動物保護工作落後

近日發生連串毒狗事件,狗主黃小姐日前於粉嶺華明邨放狗,其愛犬回家後亦懷疑中毒而不幸死亡。她透露現時漁護署會要求狗主簽署一份文件,表示自願放棄有關狗隻才會進行驗屍工作,驗屍後亦不會將狗隻遺體交還給狗主。

香港非牟利獸醫服務協會執行主席麥志豪指出該做法是「荒謬」,狗隻屬於狗主的私人物品,不可剝削主人想取回狗隻的權利。

對於不少狗主而言,毛孩是他們的家人,不應因化驗理由而不交還屍體。而經政黨議員多番要求下,政府終承諾會酌情處理並就化驗安排作出改善。這事反映政府對動物相關的政策及法規十分落後,應研究及制訂更完善的保護動物政策。

現時香港的動物法例仍是一九三五年的觀念及標準,且欠缺統一的保護動物法例。反觀英國,當地政府已在○六年制訂新的《動物福利法例》,採用「主人必須主動照顧其動物」的福利概念,這涵蓋動物的身體狀況、精神狀況以及為寵物善終,完成殮葬程序等需要。尊重生命及愛護動物乃文明社會的必備條件,作為國際大都會的香港,亦不應例外。港府於動物福利工作上,不論於法例、執法、宣傳教育等皆需急起直追。

聖雄甘地說:「一個國家道德進步與偉大程度,可用他們對待動物的方式來衡量。」政府應盡快研究並訂立完整的「動物福利法」,歸納並更新全部有關動物的相關法例,以符合當代動保倫理和福利規範,回應社會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