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罪案調查科警長於去年休班時,在街上指控一名已婚男子涉及港鐵非禮案,涉嫌向對方聲稱可「罰款」了事,最終藉此取得對方一萬元,男子事後覺得如遭「街頭騙案」而報警。警長事後被控勒索及盜竊兩罪,案件昨在區院續審時,控方在庭上播出警長的錄影會面片段,期間爆出警長欠下多間財務公司共逾八十萬元債項,而他月薪雖然已逾四萬元,但每月卻需還款達三至四萬元。
四十九歲被告張偉基被控於一七年七月十三日以恫嚇方式,要求卅三歲男事主X交出一萬元,並盜去X的一萬元。在播放該錄影會面前,辯方一度反對將有關的會面口供呈堂,認為當中涉及被告欠債的財政情況,這無助於加強控方案情,但卻會令法庭對被告產生偏見,因而造成不公平。
控方不同意辯方所指會造成偏見,並指個人欠債的狀況不等於就會犯法,但認為會有干犯與金錢相關罪行的傾向性,且會面中可見被告的反應,被告亦曾招認與事主X有接觸等。法官最終接納該會面口供可呈堂。
庭上接着播放該會面口供,警員問話期間向被告指出他有五筆債項,涉及四間財務公司與銀行,債項達八十一萬元。被告承認曾作該些借貸,稱因生活及家庭需要才舉債。被告並表示月薪約四至五萬元,但每月需還款三至四萬元。
被告在會面中否認曾勒索X,又否認取過一萬元,他指事件並非如控方的指控般。被告表示,去年七月十三日下班乘港鐵時,留意到X專看女士臀部,覺得X形迹可疑遂尾隨監視。至太子站時,見X下車後仍在月台徘徊,便上前出示委任證截停X調查。X當時以英語與他對答,表示是誤會一場,又指不熟悉香港法例等,被告調查後認為沒有證據拘捕X,故把X放行,X卻不斷詢問被告會否再找X,被告表示不會再找X並離開;但X卻一直尾隨,被告遂叫X先行,但X隨後又急步走向他,確定被告真的不會再找X後始離去。
惟被告在事隔數日,即在同月廿日始把事件記於記事冊內,被告解釋因一時遺忘所致。案件下周一續審。
案件編號:DCCC 1116/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