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男警長於去年七月十五日休班期間,駕駛私家車途經尖沙咀港威大道,撞傷一名剛送完外賣踏單車的男子,令對方右腳三隻腳趾骨折。涉案四十五歲男警陳健珩事後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但案件昨於九龍城法院經審訊後,裁判官改判被告不小心駕駛罪成,判他罰款四千元及停牌一年。事主供稱事後需住醫院兩天,打石膏六次,看跌打醫生十多次。
男事主張德全(五十五歲)昨日供稱,案發下午三時半,他踏單車沿港威大道北行,打算返回佐敦的店舖,被告的私家車與他反方向往南行,惟被告將車轉入海運大廈停車場入口時,車頭泵把撞傷他的右腳。醫生報告顯示,事主的三隻腳趾骨折,至今年初,張的傷勢已告愈合。
裁判官昨裁決時接納辯方所指,事發期間被告受到另外兩架出入現場的車輛遮擋視線,且事主當時穿黑色衣褲,被告察覺不到事主可能只是一時疏忽,其駕駛方式未達危險程度,故只裁定他不小心駕駛罪成。對於辯方質疑事主的傷勢不算嚴重,官對此不認同,因事主事後獲批九十五天病假,需打石膏治理。
辯方求情指,被告加入警隊廿六年,任警車警長十五年,事後他再無駕駛,獲上級改派巡邏職務,被告對撞傷事主深感歉意,意外後被告亦有立即報警,協助事主送院。
案件編號:KCCC 144/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