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察頻頻失威,繼三名警員處理一宗家庭糾紛竟遭醉漢搶去佩槍並連轟三槍後,又爆出警員執勤期間遭醉娃掌摑,令人擔心警方是否有能力保障市民安全,抑或警察除暴安良的職責已像「人肉路障」捉飛車、交通警冇力抬起鐵騎一樣,需要市民出手方能成事?
搶槍事件凸顯警方訓練出問題,執勤時警覺性低,之所以未有釀成嚴重死傷,絕非危機處理應變得宜,而是歸因於之前招募警員廣告中那個可圈可點的字眼:Fluke(符碌)!
但凡有過與警察交手經驗的市民,不難體會何解有位美國漫畫家說:「如果有甚麼事是公僕討厭做的,那就是為公眾做事。」除非殺人、放火、強姦之類的嚴重罪案,否則日常接觸到的警察,似乎較像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和事老,而不是打擊罪案的公僕,監警會一六/一七年度通過的投訴中,以指控警員疏忽職守佔最多,超過四成半,可以想像得到警察平日的工作態度在市民心目中評價並不高。
但話分兩頭,佔領行動期間,不少警員每更須連續工作超過三十小時,堪稱是近十年來警察「工作時工作」的極致,如此動盪時刻,可以疏忽職守的機會不再,有後來執法變犯法的警員甚至以「長時間當值」之說,放到法庭上求情,的確,香港警察如此投入工作,實在少見。
社會上有人提議就辱警罪立法,那麼疏忽職守、未能有效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警員,又算不算是有辱警察身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