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義執言:梁國雄案律政司須上訴

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前年十一月被指於立法會會議上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桌上文件,並交給另一議員朱凱廸閱覽,涉嫌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事後被控藐視罪。裁判官日前裁定該控罪適用於一般立法會程序,但不適用於檢控議員。

特權法第17(c)明確規定:「任何人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即屬犯罪,可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如持續犯罪,則在持續犯罪期間,另加每日罰款二千元。」特權法立法的本意,是確保立法會各會議在主席的主持下能順利地進行,不容許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進行阻撓或中止。「任何人」的定義是清晰無誤的,包括立法會議員。裁判官稱不適用於檢控議員,令人莫名其妙及不能接受。近年有議員搗亂會議,特權法第17(c)正是用作保障議會正常運作,如有任何人阻礙議會運作即觸犯此條例。

裁判官稱,議員在議會內的言行理應受特權法保障,讓議員於議會內自由表達意見。裁判官把言論自由和用行動阻撓會議舉行兩者相混淆,言論及辯論自由不可能包括搗亂議會甚或搶文件。梁國雄以行動搶走了政府官員的文件,令官員未能有效地向議會匯報及講解相關工作和政策,無法暢所欲言,這怎麼能稱為自由表達意見呢?此案涉及香港法治和立法會能否正常運作,故今次的判決茲事體大、影響深遠,望律政司盡快提出上訴。